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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税办法出台

1999-12-1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负责人称,此举旨在促进我国居民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说,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具体办法是,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此外,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通知重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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